个人博客使用电影截图是否侵权

中日著作权法的不同规定,最终反映到了双方网友的博客身上。在中国,只要是在“合理使用”范围内的,不需要忧虑使用影视作品截图是否侵权。在日本的话,我选择放弃使用截图。

  ·   8 min read

最近写了篇吐槽文——《关于一则新闻的不同报道》,写完后无意中意识到版权问题,根据不同媒体的版权政策(闹了乌龙,见底部 PS),我修改了文章重发。昨天在想办法解决 CLS 问题时,突然意识到电影作品的截图是不是也是会侵犯著作权法的?今天花了几个小时了解中国和日本的著作权法及相关网站有关版权的说明,侧重于日本的著作权法,毕竟我是截了电影《花束般的恋爱》的图片。截图也在著作权法作用范围内,可能不知不觉中就已经侵权了。但如果是在“合理使用”范围内则例外,这个“合理”的度除了法律条文明确说明(禁止或例外情况)外,还有部分是由法院判决是否达到不合理使用的程度。著作权法可以说是相当严格。

无论中日,著作权法中都有“合理使用”的概念。伴随着“漫画村”这一盗版网站的关停和判决,日本于 2020年对著作权法进行了修订,包括强化网络盗版打击力度、扩大限制与复制有关的权利的条款的范围。由原先仅限制“照相”、“录音”和“录像”扩大到所有复制和传播行为(包括截图、直播等),但同时也新增了“在合理范围内”的规定(详见 日本著作权法第 30 条第 2 项)。具体考虑因素如下:

  1. 使用目的及是否获利:截图的目的是吸引读者、展示电影场景,而不是评论或分析有可能被视为侵权。
  2. 数量与比例:不能影响原作品的市场价值,比如复制整本漫画会影响实际市场销量。
  3. 分离的困难性:拍照时不小心拍到了一部分海报,这海报作为照片的次要附带物的话,照片不侵权,但没有明文规定次要物判断标准。
  4. 在自己作品中起到的作用:必要性如何,非必要性就侵权了。
  5. 其他因素:是否侵害著作方的利益。

以上内容为我个人解读,不保证其正确性,更官方的解读请查看 日本文化厅对相关条款的解释。难怪日本那边的电影博客都极少插入海报(有些是有授权?签约?)和截图,最多就是贴上Amazon的商品链接、油管的预告片,版权意识拉满了,可能因为他们是盈利性博客吧。除了文字、图片、视频等类型,剧透文章也有可能侵权1

对于合理使用,版权方通常持欢迎态度。例如,豆瓣平台上,版权方无需支付费用即可进行宣传,因此大多数电影版权方不会因豆瓣使用海报和剧照而提起侵犯诉讼。这可以看作是平台自身的优势,豆瓣和电影版权方各自的需求恰好契合。此外,对于游戏视频和游戏直播等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有些内容获得了厂商的单独或全面授权,比如任天堂发布的《网络服务中任天堂著作物使用指南》,只要遵循规定,就可以在网上发布游戏视频;而另一些情况则类似于豆瓣与制作方的关系——彼此需求并不那么契合,制作方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将一柄达摩克里斯之剑悬在发布者头上。这种关系也比豆瓣与制作方的关系更危险,抖音可是被禁播了4年多《王者荣耀》。我不喜欢剑悬颅顶,不然我也不用删除电影截图后再发布了

简单的规避版权风险的办法也有,通过 Twitter2、Wikipedia3、Instagram4、Youtube5 等允许用户嵌入视频/帖子的平台来展示官方预告片及剧照等。即使有如此严格的著作权法,也还是有侵权行为。归根结底,违法和犯罪是两个概念,版权方一般不追究轻微侵权的违法行为,执法成本大于收益时执法的必要性就降低了。但如果是达到刑事犯罪级别的严重侵权,无论在中国还是日本,都会面临公诉。

作为中国公民,我依法享有著作权并遵守著作权法6,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列举了十三种作品合理使用情形,其中第二种情形是“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中国和日本都加入了《伯尔尼公约》,签约国作品在中国同样可以寻求著作权法的保护。《电影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电影制片单位对其摄制的电影片,依法享有著作权”,依照著作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使用作品“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在博客文章中使用电影截图需要标注电影名称和制片单位。

日本的著作权法涵盖了许多具体准则,中国著作权法没有那么多的细则。日本网友的对版权的顾虑应该比我多,毕竟他们的各大博客平台确实很少出现使用电影截图的情况。无论中日,是否属于“合理范围”内的使用都是由法院来裁决的,总不能说被告说是就是吧,日方只是把它放到书面上摊开了说。就个人用途及影评上来说,中国著作权法貌似宽松一下,但实际执行起来可能并非如此,诸多案例判决,也在不断丰富着对著作权法的解释。

著作权参考案例如下:

案例一:(2019)京0491民初663号原告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类电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民事判决书

被告主张其改变了涉案剧集作品原有的表现形式,提供的为图片集而并非视频本身,三百多帧的图片连续播放仅构成几秒钟的视频,因此,提供“图解电影”图片集的行为并非提供涉案剧集类电作品的行为。 对此,本院认为,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规定的“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行为,不应狭隘地理解为向公众提供的是完整的作品,因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独创性的表达,只要使用了作品具有独创性表达的部分,均在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

根据查明的事实可见,提供涉案图片集的目的并非介绍或评论,而是在当今“快餐文化”的背景下,通过三百多张图片集的连续放映,迎合用户在短时间内获悉剧情、主要画面内容的需求。上述使用目的并非评论性引用,故本院对被告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案例二:(2017)京0105民初10028号原告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乐视花儿公司诉求:豆网公司未经许可,在其主办的“豆瓣网”(douban.com)下的“豆瓣电影”(movie.douban.com)上使用涉案电视剧的截图、海报等进行营利性活动,侵害了我公司著作权。

网络用户使用涉案截图是为了在介绍评论涉案影视作品时,更加形象直观地抒发和交流对影视作品的预期与观感,这种使用方式有利于扩大涉案影视作品的宣传影响符合著作权人利益需求。最后,涉案截图作为从四十余集电视剧的连续动态画面中截取的一帧帧静态画面,数量有限,亦无法通过截图的前后连续组合表达出完整的故事情节,公众难以通过浏览涉案截图获悉涉案影视作品的全部内容,因此涉案截图的使用行为并未实质性地再现涉案影视作品,客观上未对涉案影视作品起到替代作用,不足以对其市场价值造成实质性影响。进一步就海报、剧照而言,由于影视剧海报、剧照作为向公众推介作品的招贴,其主要功能在于广告宣传,因此扩大海报、剧照的张贴范围,让更多的公众获悉海报、剧照内容进而提高影视作品的宣传效果,符合海报、剧照本身宣传属性的要求,亦符合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需求。故,网络用户实施的涉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虽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但鉴于其并未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也没有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本案中乐视花儿公司也未举证证明涉案行为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该行为属于对乐视花儿公司作品的合理使用,并未构成对乐视花儿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根据案例一、二可知,正向作用、非营利、少量使用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侵权问题。

我的博客应个人爱好建立,没有插入广告,且个人自费购入域名并投入精力运营,属于非营利性网站。个人网站影响有限,对于作品本身及市场价值不会造成什么影响。引入影视作品截图是为了介绍和评论相应作品,所使用的电影截图为处理过的低分辨率、低画面质量的双低图片,并非为了用电影截图吸引用户浏览;而且以 Blockquote 的形式插入图片和引用标注,无论是从用户浏览网页,还是搜索引擎抓取网页的角度,都已尽到应有的引用和标注出处义务,符合“合理使用”的范围。因此,即便有著作权人对本博客提起诉讼,也可以通过“合理使用”来进行抗辩。

关于肖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列举了五种肖像合理使用情形,其中第一种情形就是“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适用该条款有两个条件,一是在必要范围内,即欣赏的内容限于影视作品本身,引用的肖像数量必要且合理;二是已经公开的肖像。因此,在特定情况下,合理使用肖像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合理使用的相关规定有助于提升个人的艺术素养,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

法院认为,作者为了说明文章提出的问题,使用不同版本影视剧中的该角色,属于正常引用,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此外,涉案文章中也没有广告链接或产品推广信息

被告以艺术欣赏和评论为目的,在必要范围内使用原告已经公开的影视肖像,属于合理使用,未侵犯原告的肖像权。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7

如果电影截图中出现的演员对本站提起诉讼,同样可以通过“必要范围”进行抗辩。本站引用的电影截图仅用于介绍和评论电影剧情,具有必要性,且使用方式未超出影视作品的范畴,也没有涉及演员本人。

后记:尊重他人著作权,也是在尊重自己的著作权。

PS: 之前还纳闷圆脸不是违反日媒的版权声明了吗?现在才知道,根据中国著作权法,引用日媒原文并不违法。原来是我弄错了,毕竟别国法律或别国企业的版权政策拿到本国执行,这也太荒谬了。本文章仅代表个人观点,不构成法律意见。作者并不是法律工作者,无法保证文中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如需法律建议或具体问题的解答,请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1. 映画ブログでネタバレを書くと違法?逮捕された人っている? https://blog-management.oota01.com/about-spoilers#container ↩︎

  2. X Terms of Service https://x.com/en/tos ↩︎

  3. Wikimedia Commons:Licensing https://commons.wikimedia.org/wiki/Commons:Licensing ↩︎

  4. Instagram Terms of Use https://help.instagram.com/581066165581870/ ↩︎

  5. Youtube Terms of Service https://www.youtube.com/static?template=terms ↩︎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https://www.gov.cn/guoqing/2021-10/29/content_5647633.htm ↩︎

  7. 为艺术欣赏而使用已公开的演员剧照是否侵犯肖像权? https://www.12377.cn/jsal/2022/e217dba4_web.html ↩︎